二次世界大戰後 ,戰勝國與日本簽署《對日和平條約》(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),通稱「舊金山和約」。何瑞元(Richard)談到以下二條文:
2.b 日本放棄對台灣、澎湖之所有權利(right, title, claim)
註: title 即土地所有權 ,買到土地後 title就是你的
23. --- 本條約自日本之批准文書、以及包含做為主要佔領國的美利堅合眾國 ----
註:日本放棄的台、澎,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。
何瑞元談到
1.舊金山和約之有效性及涵蓋性。
(開鑼宣言還有效嗎?)
2.日皇還有對台灣、澎湖之所有權利嗎?
(日本新政府成立後,天皇政府即被取代 。)
(日本新政府簽署合約,放棄台澎 。)
3.釣魚台主權屬誰?
4.台灣主權屬誰?
(美國軍政府具主要佔領權。)
(可以接手的是本土人民的政府,非外來政權,如ROC。 )
註:舊金山和約(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)連結
http://www.oceantaiwan.com/society/20040317.htm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